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政策有待改进
曾小祥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40%可从企业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简而言之,境内企业购买国内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等时,用自筹资金购买的部分,可以按购买资金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即以资金数额抵免所得税,同时固定资产仍按规定计提折旧。这项政策是企业所得税中最实用最优惠的政策,一方面,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时所用资金的40%可以直接抵免所得税,使企业直接享受了所得税减免,为企业进一步增加技术的投资提供资金保证。另一方面,购买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为企业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提供优越的环境。但从1999年实行这项政策以来,享受此政策的企业不到1%。究其原因有三点:
  一是申报程序复杂。企业只有在取得国家经贸委审批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限上技术改造项目),或者省经贸委审批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限下技术改造项目)。而要取得确认书所提供的资料达十项之多,企业要想取得确认书是十分困难的。
  二是审批程序复杂。当企业取得确认书后,企业到税务部门也不能直接办理抵免,必须经过二次审批,第一次是立项审批。即将具体的设备类别、名称、数量、型号、产地以及单价预测情况列表报批。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必须报省国税局审批。第二次审批是实际抵免审批。当取得立项审批后,企业实际抵免时必须将更详细的资料(包括凭证复印件)报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批抵免。
  三是抵免额度和时限太严。当企业经过以上二个复杂的程序后,实际抵免额并没有按规定到位。因为在立项时,企业不可以将所有可能购买的设备列详细,在购买设备后,往往设备的名目和价值超过立项的金额,对超立项的部分是不能抵免的。同时,对抵免的年限最长是五年。如果企业在五年之内没有新增企业所得税,则企业是无法享受这项政策的,而因此花费的人力物力对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
  正是因为上述种种原因导致这项实用而又实惠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解决这一问题。
  一、取消复杂的申报程序,改按事后监督方式。企业只要当年新购置了固定资产,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就可以按规定申报抵免。国家和省经贸委可以每年采取让企业上报备案方式,然后经贸委每年进行检查。对没有按规定进行抵免的,对抵免部分予以补缴,同时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简化审批程序,改二次审批为一次审批。对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上报的抵免项目,只须上报省国税局审批立项,然后企业按政策规定直接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可以要求省国税局对审批立项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备案,并定期进行检查。主管税务机关也不必再进行重复审批,只须在每年按规定进行税务检查,对企业超标列支的部分按偷税予以处罚。
  三、放宽抵免额度和时限,使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核实时,只将立项的名称进行核实,对涉及品名和金额等变化只要与立项的品名和金额相同或相似即可抵免,因为立项时只是一个预测数,在实际购置固定资产时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影响增加。对抵免五年的时限应放宽到十年,或者更长年限,使企业真正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使用,除经贸委和税务部门简化手续外,作为企业更要充分了解和掌握这项政策的内容,并为企业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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