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控装置的管理规定:
(1)、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税控收款机的适用范围:
税控收款机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打击偷税逃税现象而采取的一种税控装置。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三、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
凡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适用下述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 ——————X 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三)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注: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税收政策另行制定。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67号)
四、税控收款机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1) 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 (2)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以下简称税控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 (3)税控发票的式样、规格、联次、鉴别方法及使用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4)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5) 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6)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②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③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④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7)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 (8)用户应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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