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开具,必须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所审批同意,并在《证明单》上签署审批意见后,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管理所印章。
纳税人需要办理《证明单》的,应向所属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 (2)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证明其经济业务需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购货方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单》送交销货方的同时,应向销货方索取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作为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证明单》注明税额必须相等。
购货方自《证明单》开具之日起90天内应将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抵扣联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进行扣减进项税额纳税申报。纳税人开具《证明单》不扣减进项税额,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如购货方无法退回抵扣联和发票联,购货方必须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证明单》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由购买方交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凭证;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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