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于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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