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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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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实施机关:区县(市)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
2、请帮工2人以下。
3、从事应税劳务月收入(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以下。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纳税人需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应向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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