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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章制度
(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领导接待日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四个优先”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国税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力度,密切国税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联系,接受群众监督,尽快、尽好地解决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有关税收方面的问题,市局决定在市局和区局两级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 1、接待方式 (1)领导接待日由任领导职务的领导轮流值日; (2)配一名工作人员参与接待; (3)领导接待日地点、时间,在市局、区局征收大厅公布。 2、接待时间 从2003年8月20日开始为:每周三上午8时30分至12时;从2004年元月1日起,每月第一周星期三上午8时30分至12时。 3、接待地点 市局、各区局设置专门接待室,接待来访者。市局接待室设在十楼1002室。 4、范围和内容 (1)公民、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执法状况、税风税纪的反映; (2)公民、纳税人对有关税收政策和特殊办税事宜的咨询; (3)公民、纳税人对有关国税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5、接待要求 (1)接待室应有接待领导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标志; (2)接待时,应首先填写接待单,记录来访者姓名、联系方式并做好反映问题的记录; (3)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耐心听取情况反映,并为来访者保密。 6、问题处理和答复时限 (1)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处理原则; (2)坚持依法解决问题和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相结合,防止矛盾激化; (3)一般问题当面答复,及时解决; (4)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特殊、复杂问题,由值班领导责成责任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领导集体审定,予以解决,7日内答复;重大问题30日内答复;对情况复杂或需要按法规程序解决的问题,按照法定时限解决,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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