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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国税稽查人员廉政纪律“十不准”规定
为了规范全市国税系统稽查人员执法行为,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推进依法治税,促进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国税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稽查工作实际,特制定国税稽查人员廉政纪律“十不准”的规定: 1、不准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内容及举报人、证人的有关情况泄露给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2、不准任意减少税基、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擅自减免税和违反规定乱收费。 3、不准要纳税人派车接送和借用、无偿占用纳税人的车辆、通讯工具。 4、不准接受纳税人宴请和向纳税人要吃要喝。 5、不准参加纳税人邀请的及任何单位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6、不准擅自参加纳税人邀请的各种庆典和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7、不准接受纳税人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享受的纳税单位的福利待遇。 8、不准收取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的回扣、中介费、好处费和在纳税单位入股分红。 9、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压价购买商品、赊欠货款、推销商品、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他财物。 10、不准到纳税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违反以上廉政纪律“十不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等处理;情节比较严重立案查处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及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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