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为了进一步严肃税纪、端正税风,市局党组研究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系统通报;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待岗培训;扣发奖金、岗位津贴;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行风建设任务、措施贯彻落实不力的;
2、对纳税人使用不文明用语和禁语的;
3、对纳税人不主动接待、故意刁难、态度生硬的;
4、对纳税人申请的办税事项互相推诿、不受理、不处理的;
5、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抹牌、玩电脑游戏的;
6、不按市局规定着装的;
7、在纳税户“吃、拿、卡、要、借、报、玩”的;
8、强行推荐、违规介绍中介业务的;
9、系统内培训、接待,中午喝酒的;
10、其他违反行风建设工作纪律的。
为了加大督查力度,市局党组决定赋予市局督查队检查行风建设工作时,对上述错误行为的现场处理决定权。对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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