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举报案件兑奖的规定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情况的详略及其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具体奖励标准为:
1、举报人提供线索,仅根据现象推测而无翔实的证据经查实所提供线索属实者,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税款数额的1%以内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税款数额的3%以内计发奖金。最高资金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二万元。
2、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同时,向举报中心提供了有关违法证据和手段,如账簿、凭证、发票等资料复印件以及偷逃骗税方式、方法、技术等,以查实所提供的证据属实者,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税款数额的3%以内计发资金,没有应纳税款,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罚款数额的5%以内计发资金,最高资金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3、举报人不但提供上款所列线索、证据,而且在税务机关立案检查中,勇于协助配合检查,为整个案件的查处起了决定性作用者,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税款数额的5%以内计发资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罚款数额的10%以内计发奖金,最高奖金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4、对同一案件的查处,涉及举报者提供线索以外的查补税款、罚款不得计发资金。
5、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资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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