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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要求
1、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各区局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税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个体税收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采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做到依法征税、规范管理,文明服务。 2、进一步实行公开办税制度。要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公开办税工作。当前要着重做好“三个公开”: (1)电脑定税公开。要在深入调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普遍采用“参数定税法”,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要将定税依据、定税结果等情况予以公开,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户的理解和支持。 (2)征收税款公开。对已纳税个体户的户名、核定经营额、应纳税款、实缴税款以及不达起征点经营户的情况,要在经营场所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查补处罚公开。凡进行税收检查,要在经营场所公开检查依据、处理标准及查处结果;凡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查补及处罚,要向具体纳税人公开查补和处罚的事实依据,并取得其书面认可。 3、进一步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各单位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在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要做到“四个必须”: (1)个体税收必须由税务人员征收管理; (2)查补税款及处罚必须有事实依据; (3)征收税款和收取罚款必须开具合法票据。 (4)个体税收稽查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对违反《试行办法》出现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过错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收税不开票、擅自委托他人代征税款以及向个体经营户吃、拿、卡、要、报、侵害纳税人利益的,要严格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停职培训、辞退及行政处分等处理,对主要领导要追究责任,以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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