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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局推行执法服务型稽查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促进依法治税和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1、严格查前告知制度。按照《税务稽查规程》的要求,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明确检查时限、进点检查时间及检查人员;凡未按规定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的,不能进点实施检查。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查对象在接受检查过程中享有的权力和义务,公开处罚、复议、诉讼程序及保全、强制执行的政策规定,使被查对象在充分享受权利的情况下接受检查。 2、推行自查补报。在年度终后向被查对象下达《自查通知书》和《纳税人纳税自查表》,根据被查对象的经营规模,明确自查时间,引导被查对象进行自查,并要求其将自查的应补税款和滞纳金补缴入库。自查后检查发现的税务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3、规范检查人员行为。检查人员下户检查时,必须双人上岗,严禁单人下户检查;检查人员不出示、未出示或不能出示《税务检查证》的,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坚持着装下户检查,除经批准不便或不能着装下户检查的外,一般不得着便装下户检查。 4、坚持一次进点,各税、基金、票统查。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征管资料和信息,全面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等,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检查项目、内容和相应的检查方式,实施各税、基金、票统查。检查结案后,除举报检查、协查等政策规定的外,一律不再实施检查。 5、严格检查计划制度。明确由市局稽查局检查的纳税人,区局稽查局不得实施检查,被市局授予“诚信纳税人”称号的,免检一年,在免检期内,由纳税人组织自查,避免多头和重复检查。 6、完善稽查建议书制度。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发现被查对象在履行纳税义务、执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在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同时,向被查对象下达《调账通知书》,明确调账要求。 7、建立稽查回访制度和廉政、服务监督卡制度。由市局、区局有关部门和稽查局负责人带队,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被查对象,也可采取电话的方式,听取被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税务稽查工作;将服务承诺、规范稽查人员行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及监督电话等列入到监督卡内,在检查人员下户检查时,交由被查对象填写后邮寄给稽查局,稽查局将定期通报监督卡反馈的情况。 8、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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