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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局稽查局税务检查监督反馈单制度
1、检查人员在下户实施纳税检查的同时,将《税务检查监督反馈单》交给被查对象,做到一户一单,不得漏发。 2、按照上返一级的原则,管理税务所检查对象反馈的《税务检查监督反馈单》统一邮寄到区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检查对象反馈的《税务检查监督反馈单》统一邮寄到市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在送达《税务检查监督反馈单》时,将此原则告知检查对象,以便检查对象如实反映情况和邮寄《税务检查监督反馈单》。 3、市局、区局稽查局和管理税务所应认真对待检查对象反馈的情况,凡涉及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在核实情况后,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不得隐瞒;涉及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劳动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在核实情况后,批评教育。检查对象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应诚恳采纳、积极吸收,以便改进检查工作。 4、区局稽查局按季向市局稽查局反映《税务检查监督反 馈单》反馈的情况,市局、区局稽查局按季分别向区局稽查局、管理税务所反馈《税务检查监督反馈单》反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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